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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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刘女士丈夫的堂兄朱先生到我办公室,告知其堂弟朱某及堂弟媳刘女士均于2015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且刘女士于2016年10月28日被一审法院判刑期七年。刘女士一审未聘请辩护人,也不懂得如何为自己辩护,朱先生认为一审判刑过重,希望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一审认定刘女士为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依据不足,同意接受委托,为其出庭辩护。经本律师出庭辩护,二审采纳了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刘女士为从犯的理由,并对刘女士减轻处罚,由一审的七年改判为四年。本辩护人与委托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五年以下)。
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