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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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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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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崖边上的诉讼(微小说)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作者:陈远胜时间:2016-12-05

    诗曰:多情儿女今安在? 红楼一角月已残;萧瑟秋风寒霜降,击剑江湖枉自伤。这是李守仁律师在民国104年霜降之日,为纪念当年7月9日伍雷律师等人涉嫌讨厌罪受到当局严厉打击而发出的感慨。李守仁律师,已到知天命之年,行走江湖十几年,正所谓江湖越老,胆子越小。素知刑辩律师执业风险大,轻易不接敏感的刑事案件,可这次民事代理,李律师也有种被推到悬崖边上的感觉。

   

     故事还得从民国102年4月12日说起。

   

     民国102年4月12日上午,一位自称吴女士的中年妇女来到李律师办公室,说是苏西坡先生介绍她来找他,苏西坡是守仁的一位朋友。吴女士近来碰到一件烦心事,民国102年3月,她叔叔把她哥哥存放在老屋的渔具扔了出来,说房屋是她叔的,因此事,两家人为此还打了一架。她叔出示了该房屋的土地产权证,产权人是她叔叔的姓名,吴女士一家当时就蒙圈了,祖上的房屋何时成了叔叔的了,吴女士的父亲尤其气愤难平,我这个老大还有何脸面在村里行走,不行,得讨回这个公道。李律师当即受理此案,便于民国102年4月17日到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调查发现她叔叔于民国82年6月17日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土地权证,距李律师受理此案的日期接近二十年,根据民国行政条例规定,超过二十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时间紧迫,李律师于5月10日向国土资源局递交请求函,指出所发证件在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并要求改正,但国土资源局置之不理。5月22日,吴家老大以其弟侵犯财产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立案庭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一位林姓法官就此案与李律师交换了意见,她认为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土地权证,否则,很可能败诉,因为土地权证已经落在吴老大弟弟名下。李律师认为她的担心不无道理,于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5月23日,李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法院接受了材料,过了两天,奇怪的事发生了,立案庭来电话,说领导说了,不同意受理该行政诉讼案(没有理由,中国的权力机构就是如此霸道,不服不行),还说如果递交民事诉讼状就受理。这事双方僵持不下,最后,法院来电说,你递交民事诉讼状,也能达到分割遗产的目的,李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妥协,同意递交民事起诉状,但不撤回行政起诉状(这决定太英明了!)8月22日,法院受理了李律师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但李律师心理并不十分踏实,因为法院接受李律师递交的行政诉讼状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只是李律师按照法院的规定在法院的登记册上做了登记,这本登记册是由法院保存的。9月12日,李律师向法院邮寄了一份请求立案的函(请求对行政起诉案件立案受理),李律师知道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民事案件已经进入正常程序,但不得不防。诸葛一生唯谨慎!民事案件的审理正常进行,法院还委托相关机构对诉争财产做了评估,眼看大功告成,但天有不测风云,民国103年9月1日,判决书下达,驳回起诉,理由;产权证已经落在吴女士叔叔名下,不属于遗产。

   

    李律师的委托人立即提起上诉,且于民国103年9月10日向原法院邮寄再次请求依法立案的函(再次请求对行政起诉案件立案受理)。民国103年10月27日法院下达裁定,记载民国103年10月22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七日为限,法院还是很守法的啊!),驳回的理由是此案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民事权利。拿到这裁定书,二审民事诉讼主审法官笑着说,你(这里指一审法院)总不能行政裁决以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民事判决又以产权证已经落在吴女士叔叔名下,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民事诉讼主审法官以一审未能查清事实为由把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被告承认诉争房屋原系祖产。民事诉讼告一段落,行政诉讼立即起动上诉程序,李律师意识到二十年的时效很可能是未来双方较量的焦点,必须料敌于先,在对手有所准备之前,拿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于是李律师到一审法院档案室阅档,谢天谢地,由于李律师平时人缘不错,经说服,立案庭庭长同意阅卷,并没有为难李律师,况且阅卷也是律师的权利,当然,在这个有特色的国家,一些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时也是不灵的。总之,李律师可以阅卷了,那份民国102年9月12日向法院邮寄的请求立案的函(请求对行政起诉案件立案受理)静静地躺在卷宗里,又见面了,这是李律师为未来诉讼埋下的伏兵,他知道这份证据的作用!

  

     长话短说,行政案件在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是市政府,这场较量刚开始,李律师就感到压力,三位法官,凭直觉其中两位法官的态度对原告一方不利,只有第三位法官总是时不时看李律师一眼,很善意的眼神,还告诫李律师,等会签署笔录时一定要注意。这世界上任何时候都有好人,一定要相信这一点。不出李律师所料,被告开始进攻了,要求法院不应当继续审理此案,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那二位法官也认为李律师没有证据证明是民国102年5月23日递交的诉状,审判长说一审裁定上写明是民国103年10月22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李律师当庭指出一审裁定上民国103年10月22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的表述是错误的。审判长说,你说你当时递交诉状时,有登记,证据在哪?李律师说登记册在一审法院,可是他们说没有了。审判长说,我们去调查了,一审法院说我们从来没有设什么登记册(不知何时起法院改为出具收据了)。市政府代理人要求法院不再审理此案,审判长问李律师有什么意见,李律师知道,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他高高地举起右手的的那份证据,大声地说,你们有一份证据是绕不过去的,民国102年9月12日一审法院就收到我的函件。空气凝固了,庭内静得可怕,大概过了一分钟吧,审判长宣布,现决定继续审理此案,休庭五分钟。亲,有没有被推到悬崖边又被拉回来的感觉。要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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