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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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20时50分许,许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潭上村路段时,与由北往南跨银滩大道行走的被害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当场死亡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许某在打了120之后,因为害怕被被害人林某的家属报复而离开现场。
第二天,许某到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自首,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7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7月7日,许某的爱人王女士来到本所将案情告知陈律师并委托陈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许某,了解本案的情况,同时还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并复印办案的相关材料。通过研究案情后,陈律师一边积极参与对被害人林某家属的赔偿工作,一边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2015年9月10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公诉人提出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有肇事逃逸的情节(若构成肇事逃逸,则将受到三年以上的刑事处罚,缓刑的可能性极少)。辩护人对于许某属于交通肇事不持异议,但是不认可公诉人提出的许某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但本案许某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而是在第二天去自首,现场也保留完好,不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缓刑执行。2015年9月22日,许某从看守所回到家,至此整个辩护过程结束。
司法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每个个案正义的实现。律师的作用就是让当事人获得一个相对公正的法律结果,最终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