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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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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论(一)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作者:陈远胜时间:2013-10-24

 

    具有一国之国籍之人,便理所当然的成为该国之公民,这是公认之概念。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载明: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这个词在我国并不流行,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国家实行身份证制度以来,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是居民身份证,而社会上流行的是“人民”这个词,如人民群众不答应,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机构办公场所几乎都写着为人民服务的标语。那么,公民和人民这两个词汇到底有何区别?

 

    公民这个词的出现早于人民,泛指国民、平民庶民、百姓,而当马克思主义这一欧洲上空的幽灵出现后,人民有了其特定的含义,在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根据1982年《宪法》修订的内容,人民可理解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从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公民的定义是稳定的,而人民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含,内含的核心是其政治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如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6、住宅不受侵犯;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8、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9、有劳动的权利;10、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1、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2、有受教育的权利;13、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有劳动的义务;2、有受教育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5、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6、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7、 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没有将人民和公民区别开来,因此,任何对公民一词的敏感,以及对公民合法行为的侵犯,都是对宪法精神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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