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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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公民代理人”是指没有法律服务资格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一般公民。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收费低廉,实行“风险代理”,以“经济、划算”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他们在庞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记者采访发现,在部分农民工看来,“公民代理人”收费低廉,是自己的“维权斗士”;但对部分法官及律师而言,他们却是令人不快的“讼棍”:不专业、乱许诺、乱收费,滥诉、缠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为此,他们又被法律界冠上了另一个称谓——“诉讼掮客”。
代理费让打工者望而却步
陈明江是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一名典型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我是在四川宜宾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在中山帮老乡作公民代理已经有七八年了,多半是劳资纠纷、工伤等案件。”陈明江说,由于通常是老乡等裙带关系,语言沟通方便,互信度高,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记者了解到,陈明江作公民代理源于2003年一个老乡劳资纠纷的案子。“当时老乡讨不到工资,又不懂法,更请不起律师。”这时,他出面作了老乡的案件代理人。陈明江说,许多代理人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在帮老乡和朋友打官司后发现可以从中赚钱,便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替农民工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打赢官司后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报酬,很受农民工欢迎。
据记者调查,自2008年至2010年,在中山市两级法院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7%,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和劳动争议案。
“律师费贵,我们出不起,老乡说找公民代理人,能帮我们讨回公道。”对于为什么找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江西省上饶市的蔡田、蔡财等11名农民工这样对记者说。
在许多职业公民代理人看来,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陈明江说,外来工经济条件较差,根本给不起律师动辄几千元的案件受理费用,而职业公民代理人在收费上则具有灵活性。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资质,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这些公民代理人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
不仅如此,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双方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退还。对此,陈明江认为,诉讼当事人在前期要支付的费用较少,经济负担相对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部分经济能力较弱群体的诉权。
公民代理人瞅准“商机”
记者了解到,随着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制度的施行,劳动争议案出现井喷现象,法院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也为公民代理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采访中,这一说法得到很多法院法官的认同。
据介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1000余件,2009年迅速飙升到3000件以上,2010年上半年便已经超过1000件。另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纠纷,而在近两年的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突出。2009年该院受理了27批共1004件,2010年受理31批共1352件系列案。
劳动案件的迅速增加,让职业公民代理人看出其中的“商机”。有法官表示,公民代理人之所以能够风生水起,也是很多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意无意的“忽视”造成的。很多律师都希望能退出耗时却不见利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
于是,活跃在各地的职业公民代理人逐渐充当起代理劳动争议官司的主力军。正因为“有机可乘”,也导致越来越多的杂质混入“公民代理”这一行列。由于承揽劳动争议官司的数量、输赢和自己的收入挂钩,许多公民代理人往往采取主动出击方式,哪里有劳动争议发生,他们就出现在哪里,帮农民工出主意、想办法,提供咨询。
据佛山市中院不完全统计,该类代理人代理案件量,已占劳动争议官司总量的35%。
水平不高损害当事人权益
在许多法律服务界专业人士看来,一些不称职的代理人带来的最大危害是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为了承揽业务,胡乱向当事人夸海口称一定能将官司打赢,当事人对他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结果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或是该赢的官司却败诉了。”
发生在中山市的一个案例就比较有代表性:去年12月6日,在法院宣判后,李某获得了6.5万元赔偿金,这与公民代理人陈某所许诺的赔偿相差很远。
今年53岁的李某自2003年起在中山某木业公司当配料工,大量接触粉尘但无任何防尘措施。2009年1月1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其为“壹期尘肺”;同年5月25日,中山市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七级伤残。
得了“尘肺”的李某在去仲裁的路上被“非亲非故”的陈某拦住。一番游说之后,陈某作了他的公民代理人。在陈某的代理下,李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等80余万元。然而,在法院的公开审理中陈某却提出了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从未有过精神损害抚慰金要价百万元的。”这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的主审法官丁向娜始料未及也颇无奈。她说,“由于此前该案有过仲裁,且被告公司已给李某买过社保,如果真的要后续治疗,钱也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出”。
陈某的“无理取闹”当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多次苦口婆心地普及法律知识后,法院终于让原、被告达成调解,公司支付李某6.5万元。
记者还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两名劳动者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处分协议,但后来反悔,遂提起仲裁与诉讼,其请求获一审法院支持。但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在离职时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请求不能支持。考虑到劳资关系,承办法官想通过调解结案。经征询用人单位意见,对方也同意补偿。然而,当法官联系当事人的公民代理人时,该代理人却死活不同意调解,并提出更高要求。最终,法院无奈驳回了两名劳动者全部的诉讼请求。
浪费法院有限司法资源
据法律界人士透露,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首先,与律师代理诉讼肩负的化解纠纷、促进安定团结的特殊任务相反,职业公民代理人则不怕“事大”,唯恐当事人罢诉息争,蓄意蛊惑当事人缠诉滥讼,进行持久“讼战”,经常使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司法机关的调处工作前功尽弃。同时,少数有关系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为当事人与司法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牵线搭桥,有的直接代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尤其对那些可能败诉的案件,更是竭尽全力。
不仅如此,有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专业水平不高,屡屡使委托人错过诉讼时机,给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董爱民认为,许多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在诉讼中不懂诉讼程序,不能抓住案件的焦点,不能领会法官的引导,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官和对方律师与其无法在法律层面进行沟通。
广东律师XX说,为了获取代理费,许多公民代理人往往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甚至在明知当事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仍竭力鼓动他人起诉或者上诉,一些案子久拖不能结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端讼累和经济损失,还对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采取一定程序“收编”管理
如何对处在“真空地带”的公民代理人进行规范管理?
董爱民认为,应该设立公民代理准入、禁入制度。如将与委托人没有明显社会关系的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设立具体的准入条件,如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等。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指出,律师法中确有关于无律师执业资格者不得为收取报酬代理诉讼的规定。从这种意义上看,要打击职业公民代理人,应着重打击假冒律师的人。在李伟看来,在完善政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
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则表示,不能将“职业公民代理人”这一职业维权团体等同于“黑律师”、“土律师”,他们是农民工的一部分,一味“打压”其实不是治本的方法。与其把“公民代理人”职业维权群体推向对立面,不如采取一定程序把他们“收编”在工会等部门,把他们组织起来参与、协助政府机构或专业律师的农民工维权工作,按维权业绩支付报酬,这样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