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手机号码:133-1769-2999
联系邮箱:1481669761@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63号中央华府308室
葛某200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四月公司因临时性生产需要,要求葛某所在车间员工突击加班,葛某因未在公司要求时间加班被公司辞退。这种情况下,葛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虽然单位辩称加班是由于临时性生产需要,且已口头通知葛某所在车间全体工作人员需要临时加班,葛某未在单位规定时间内加班,单位对其行为予以记过处分,葛某不服处罚决定而与领导顶撞,单位根据《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其辞退,但是这仍然不能做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也不可强令其加班。本案中单位不仅未就加班事宜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事后更以此为由解除与葛某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句容市仲裁委支持了葛某的赔偿金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