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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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新政发布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
房地产新政发布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类型主要是以下几种:
在限购的城市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不具备在该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资格;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购房。在这种情形下,有的买卖一方或双方提出“先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购房资格之后再登记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 在等待登记备案或办理产权证的过程可能一方反悔而悔约或者因房地产政策致使不再能办理登记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而引发纠纷。
在限购的城市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不具备在该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资格。有些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办出假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可能发生一方反悔主张解除合同或被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现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或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而引发纠纷。
在不具备联网查询买受人拥有住房套数的城市,主要是通过由买受人承诺的方式来确认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在这种情形下,买卖双方均明知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但隐瞒拥有住房套数的事实怀着侥幸的心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可能发生一方反悔主张解除合同或被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现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或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而引发纠纷。或者是买受人单方故意隐瞒拥有住房套数的事实或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解除合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纠纷。
2.房地产新政发布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故意”并采用了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手段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一方反悔或被相关部门发现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最终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