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1769-2999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北海市陈远胜律师,电话133-1769-2999

  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手机号码:133-1769-2999

联系邮箱:1481669761@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63号中央华府308室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浅释李某某涉嫌轮奸罪案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二)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作者:陈远胜律师时间:2013-09-22

第二部分:妨碍司法公正问题

  网友在发帖和跟帖中,指责被告人李某某的监护人、家庭法律顾问、甚或陈有西律师,被邀请的专家干扰、妨碍司法,借助媒体向法院施加压力。在此有必要弄清下列几点:

一、何谓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出自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其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提出虚假的指控,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不当地中止检控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在我国刑法的第三百零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列出了妨害司法罪的十三种情形。主要有: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等。根据这十三种犯罪构成,以及网友在发帖和跟帖中所指责的李某某的监护人、家庭法律顾问、甚或陈有西律师,被邀请的专家的议论和行为,均构不成妨碍司法罪。

二、专家论证意见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
  最近几年在一些争议比较大的大要案中,“专家论证意见”频频出现———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的受贿案、成克杰首席辩护律师张建中被控涉嫌“帮助巨贪霍海音伪造证据”案、全国首宗法院院长自诉律师诽谤案等等,都曾经举办过不同形式的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这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裁决,因此,专家论证意见并不构成对司法的妨碍。

三、为何李某某涉嫌轮奸罪案至今未判,是否违法。
  有不少网友认为李某某涉嫌轮奸罪案至今未判,是由于李某某的监护人利用其身份,干扰司法所致。对此,有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消除误解。

  1、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刑事拘留之日起,最长为二个月另七天,因为逮捕前还可以有七天的拘留。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公安刑事拘留之日计起,最长为三个月另七天。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最长为五个月另七天。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长为七个月另七天。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重大、复杂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三个半月。

  3、一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罪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强奸,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一审的期限可以为六个月,从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计起,所以,该案至今未判并不超出法律规定期限。

(未完待续)

分享到: